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69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盐业公司在缺碘地区违法经营非碘盐是否有权查处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9〕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51号)第 二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163号)第 条、《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碘盐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