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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 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
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1999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保证澳门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其全部议员产生后,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互选产生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制定立法会 议事规则;审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须予通过的必备法案等,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开始顺利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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