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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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