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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举办者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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