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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咨询”两字。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

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公路取得公路收费权或者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应当与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报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协议中不得承诺投资收益回报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为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公路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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