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465号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1999-07-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 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
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1999年7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