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89号)

根据1995年4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 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现予公布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