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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
【发布日期】1999-04-30
【生效日期】1999-04-30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89号)
根据1995年4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5〕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
二十二
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
商标法
》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现予公布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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