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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1999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考虑到澳门的实际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设5个司,即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组建统一的警察部门之前,澳门有各警察机构统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司管辖,保安司司长兼任基本法所规定的“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均是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从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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