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号)
1998年12月和1999年1月14日,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等国家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和偶蹄动物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上述国家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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