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 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
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结合直辖市检察机关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二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检察官的批准权限,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