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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已设计 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已设计
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年12月29日工商广字〔1998〕第30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 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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