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在我省推行的请示》(粤工商合字〔1998〕4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抵押权人签署的“抵押物权属认可书”不具有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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