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水发
〔1998〕756号文印发)
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重庆、江西省(直辖市)交通厅(局)、物价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为使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更加合理,现对长江干线港口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拥有自行维护管理锚地的企业专用码头,其货物港务费可在现行规定费率减半征收(每吨0.4元)的基础上再减30%,即按每吨0.28元征收;其余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仍按规定费率减半征收。
二、货物港务费属政府定价,各港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免。
三、此前在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上存在争议的,一律按上述补充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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