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
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88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行为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违反了《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又有证据证明当一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即可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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