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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非法收购粮食 已售出后可否没收其销售款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非法收购粮食
已售出后可否没收其销售款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75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非法收购粮食已售出后可否没收其销售款的请示》(赣工商公字〔1998〕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 粮食收购条例》发布施行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违法行为,其非法收购的粮食未售出和已售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严格按《 粮食收购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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