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263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8〕10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委托,可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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