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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 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
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处理案件依据的请示》(甘工商公字〔1998〕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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