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国税函〔1998〕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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