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1998〕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人和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
二条第(五)项、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定性并处罚。
对擅自把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并处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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