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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1998〕494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8号)中“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19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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