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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越秀交通有限公司持有陕西 西临公路部分权益的批复

关于同意越秀交通有限公司持有陕西
西临公路部分权益的批复

(1998年8月18日证监国字[1998]2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向香港越秀交通有限公司注资的函》(穗府函[1998]14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越秀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交通)向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金秀发展有限公司51%的权益,该收购活动完成后,越秀交通通过金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陕西西临公路51%的权益。

二、在上述收购活动过程中,越秀交通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在收购活动完成后,越秀交通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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