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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 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
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的请示》(黔工商企字〔98〕第1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按《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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