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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1998年8月11日国税发[199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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