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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 企业擅自出租柜台适用法规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
企业擅自出租柜台适用法规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16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擅自出租柜台如何适用法规处罚的请示》(苏工商〔1998〕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规定将柜台和经营场地对外出租的,应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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