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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标牌的通知

关于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标牌的通知

(建城[199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便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开展业务交流和联系工作,特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颁发证书和标牌。为了维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证书和标牌使用的严肃性,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证书、标牌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统一颁发。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部申报。

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牌应挂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正门处。

三、标牌的设置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附件:证书、标牌的内容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1.证书内容为:

经国务院一九 年 月 日国发[19 ] 号文审定×××风景名胜区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 年 月

(尺寸大小:16开)

2.标牌内容为:

经国务院审定×××风景名胜区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 年 月

(尺寸大小:70厘米×5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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