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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 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
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署税〔1998〕38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
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附件二:公告(略)
附件三:附表

附件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税委会〔1998〕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进口合同并于今年内到岸的,仍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1998年7月10日之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三:
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

┏━━━┯━━━━━┯━━━━━━━━━━━━┯━━━━━┯━━━━━┓
┃ 序号 │ 税号 │ 商品名称 │ 暂定税率 │ 税则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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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021000 │ 聚丙烯 │9% │16% ┃
┠───┼─────┼────────────┼─────┼─────┨
┃2 │55013000 │ 腈纶短纤及腈纶丝束 │7% │15% ┃
┃ │55033000 │ │ │ ┃
┠───┼─────┼────────────┼─────┼─────┨
┃3 │29051300 │ 正丁醇 │3% │8% ┃
┠───┼─────┼────────────┼─────┼─────┨
┃4 │29071110 │ 苯酚 │3% │10% ┃
┠───┼─────┼────────────┼─────┼─────┨
┃5 │29141100 │ 丙酮 │3% │8% ┃
┠───┼─────┼────────────┼─────┼─────┨
┃6 │29152110 │ 冰醋酸 │3%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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