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2004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2004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政府令第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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