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明确长江沿线港口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
设施作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交水发〔1998〕95号文印发)
为了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发布的《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现对长江沿线港口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设施作业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沿线港口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设施(站、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各港务管理机构会同港务监督部门按照10号令的规定共同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在港务管理机构辖区范围以外的码头(站、点)和军用码头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可由港务监督部门单独审批。
三、各港务管理机构和港务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在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协调下做好长江沿线危险货物码头、设施的审批工作。各港口管理机构对在此文发布之前已由各港监部门审批的码头和设施所颁发的“许可证”要补盖公章。
四、审批过程中,要认真察看现场,严格把关,确保危险品装卸码头、设施符合要求,从而保障船舶、码头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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