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接下来就带您看看好律师网中关于“枉法裁判罪的主体”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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