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居家隔离告知书

居家隔离期限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核酸检测两次阴性筛查排除后的人员从第二次检测为阴性之日起算)。居家隔离期满,如无异常情况,由县疾控中心出具《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由乡镇(街道)负责发放并安排解除居家隔离。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安排一名医生为医学观察责任人,对居家隔离对象实行“一对一”观察,每天上午、下午各测量一次体温,观察健康状况并完善医学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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