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当户对挡住再婚路,再婚老人需关注的阻碍因素

时间:2017-04-28 09:29:00 来源: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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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相亲已不仅仅局限于年轻人之间,由于离婚或者夫妻一方离世的原因,以及人们之间婚姻观念的转变,步入黄昏的老人们也纷纷参与其中;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都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对于再婚的夫妻来讲,毕竟属于重新组成的家庭,或许彼此之间还有自己的子女,此时,再婚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往往会涉及到财产等问题。

 

“门当户对”挡住老年再婚路

 

如今,相亲已不再是年轻人的专利,期待“黄昏恋”的老人们也纷纷加入“相亲大军”,有个优秀的子女,已成为单身老人从众多相亲者中脱颖而出的“法宝”。但不少老人相亲“拼子女”,由于过于看重子女条件,造成相亲屡屡受挫。

 

子女是“上班族” 老人竟不受待见

 

最近,合肥市40岁的张女士正张罗着帮自己的父亲相亲,“我母亲去世后,父亲一直没有再婚,多年以来,他一直一个人生活。”张女士说,自己的哥哥在武汉工作,工作非常忙,“只有过年的时候,才有空回来陪陪父亲,我虽然一有空就去看望父亲,可最近两年,我感觉,父亲越来越孤单,人也变得沉默了,我特别想帮他找个老伴。 ”

 

于是,张女士便托身边的亲朋好友和同事同学帮忙,希望给父亲找个合适的老伴,“过年前,同事帮忙介绍了一位和我父亲年龄相仿的阿姨。”两位老人见面后,相谈甚欢,“原本一切顺利,可当阿姨得知,我和哥哥都只是普通上班族后,便态度冷淡了许多,后来还托我同事转告我说,她和我父亲不合适,相亲的事到此为止,以后不要再联系了。 ”

 

张女士说,后来,自己从同事口中得知,这位阿姨的女儿是医生,“她可能觉得,自己的女儿条件不错,所以也想找个子女优秀的老伴,我真是想不通,如今,老人相亲还要‘拼子女’,难道子女的条件会影响到老人生活的幸福指数吗? ”

 

切勿过度挑剔 错过了好姻缘

 

“老人相亲‘拼子女’是一种以子女为核心的门当户对心态。”心理咨询师周金妹认为,老人相亲除了注重情感因素外,还更加看重实际生活条件的搭配,“子女优秀、条件优越无疑是老人再婚婚姻的一个重要保障,一方面,可以让两位老人无忧无虑地安享晚年,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子女因经济问题与再婚老人发生纠纷的风险。而且,老人相亲的最终目的是希望获得幸福的生活,度过美好的晚年生活,而不是给自己现有的生活增添负担或者麻烦,所以老人在相亲时都倾向于找一个子女争气的相亲对象,以免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

 

周金妹提醒老人在相亲时,切勿过度挑剔,以免错过一段好姻缘,“老人在相亲时除了要考虑对方的个人条件、子女条件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彼此是否投缘,是否有共同的兴趣爱好,是否有共同语言,以免因过于看重对方个人条件、子女条件等,从而错过有缘人。” (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老人再婚还需关注的阻碍因素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将会构成重婚。办理再婚需经过以下步骤:首先是进行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其次,进行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并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但是申请人应该如实申请,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其二,再婚财产的分配;再婚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再婚前夫妻一方的取得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再婚个人财产的分割我国的法律也做出了相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其三,子女赡养及夫妻扶养;在司法实践中,再婚老人与配偶的子女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养事实,则彼此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赡养关系。现实生活也多出现老人去世后,其继子女将继父母赶出家门的情形;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婚姻法》确定的夫妻义务,在生活中,一些再婚老人,身体出现问题时,另一方直接将照顾责任推给其子女,显然该做法违背婚姻法精神,

 

但是,在老人再婚时,双方可以就老人的赡养等问题进行约定,达成书面的协议,父母再婚后,双方老人的子女应对其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双方还可以约定,对自己老人的老伴没有赡养义务;同时,还可以约定: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

 

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双方都有权对自己的婚姻做出选择,在再婚家庭中,可能都有着自己的子女,因此,其无论是财产纠纷还是其他的纠纷就容易产生,这就需要再婚当事人在再婚的时候需要进行慎重的考虑,提前规避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作为子女,应该充分尊重父母的之间的婚姻自由,不可妄加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