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离异群体的数量不断增大,无论是作为年轻人还是作为老年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然而,离异人士在选择再婚时,往往会涉及到各方的财产等问题,而如何避免婚姻再次发生破裂也是他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七旬老父再婚遭儿子反对 为爱分割60万财产
“求求您,帮我找到小刘,我已经和儿女把财产分割清楚了,可以和她领证结婚了。”近日,年过七旬的吴爹爹(化名)鼓起勇气,来到咸安某社区寻求帮助,只为寻找躲着他的“爱人”。
吴爹爹今年73岁,膝下有3个儿子,家住咸安。四年前,吴爹爹的老伴去世了。
“她刚走那会儿,吃饭都没味儿。”吴爹爹说,老伴刚走那一年,3个儿子起初每个月轮流来陪他一天,可是后来都忙于生计和家庭,除了过年过节,平时很少来看他,屋子里剩下的只是冷清。
后来,吴爹爹渐渐走出丧妻的阴影。开始走出家门,到附近的广场逛逛或者在社区活动中心和其他老年人下象棋打发时光。
一年前,在家附近的一个小广场里,吴爹爹认识了一位丧偶的刘女士,那时刘女士只有57岁,相对于吴爹爹,还很“年轻”。
两人聊得很投机,交往中,刘女士对吴爹爹很是照顾,家里有做好吃的,会带给他吃,还经常到他家里帮他洗衣服做饭,整理家务。这让吴爹爹找回妻子在世时温暖的感觉。
相爱半年多,吴爹爹决定结束“地下工作”,向儿子儿媳摊牌。
吴爹爹告诉3个儿子,他要结婚,希望得到家人的祝福。可是,这段“夕阳爱情”却遭到儿子儿媳的坚决反对。
儿子们觉得,父亲一把年纪了,两人在一起有个伴儿就行,没必要领结婚证,同时也担心以后的财产分配。
难道这份爱刚刚开始就面临夭折?吴爹爹很坚持,悄悄拿着户口本,带着刘女士一起到家附近的照相馆照结婚登记照,准备先斩后奏。
可没想到,儿子们也有了后招,悄悄地“买通”邻居告知父亲行踪,将父亲和刘女士堵在了照相馆门口,并强行将父亲带回家。
刘女士见吴爹爹儿子们这么反对,十分伤心,当场表态:“决不再纠缠吴爹爹。”
吴爹爹被儿子们带回家后,想到了“智取”。他和儿子们进行了一次详谈,儿子们也说出了他们的担心,怕吴爹爹的财产被刘女士所骗。
“我手上有60多万元的现金,还有两套老房子。”吴爹爹说,刘女士并不是贪财的人,他和刘女士交往的时候,也曾经提出给刘女士一笔钱,但是刘女士拒绝了。而且刘女士家庭条件优渥,并不缺钱。
吴爹爹将情况说明后,儿子们依旧不信。无奈下,吴爹爹做出最终决定:分割财产。吴爹爹在一个月内,将自己手中的现金分割给3个儿子,两套房子则留一套小房子给自己住,另外一套由儿子们出售后,得到的售房款平分。
8月初,吴爹爹将财产分割给儿子们后,儿子们终于不再反对他和刘女士结婚了。然而当吴爹爹喜滋滋地来到刘女士家中后,却发现刘女士回了老家,再不见他了。
“她一定是生我气了,我想去找她,但是找不到她。”吴爹爹说,现在他打电话给刘女士,刘女士不接。他想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去给刘女士做做工作,看看两人是否能够携手走过后半辈子。
“老年人越来越多,再婚问题也日益突出。”吴爹爹所在社区的高书记表示,该社区近两年处理过多起老人黄昏恋的问题。他会尽力帮助吴爹爹找到刘女士,让双方坐在一起谈谈。同时,他也希望,子女多多放手,成全这些孤独寂寞的老人。(摘自:咸宁新闻网 香城都市报记者葛利利)
再婚时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由于人们对于婚姻观念的转变,再婚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在再婚的家庭中,往往会涉及到各方子女以及财产等问题,若这些问题无法得到适当的解决,必然将引发家庭纠纷,甚至危及到再婚的婚姻。因此,对于再婚双方当事人来说,子女与财产问题的解决对于再婚幸福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再婚财产的分配;再婚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再婚前夫妻一方的取得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再婚个人财产的分割我国的法律也做出了相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其次,在再婚前,双方应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的赡养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再婚夫妇的另一方是应当共同抚养孩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仅仅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更体现在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再婚老人与配偶的子女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养事实,则彼此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赡养关系。现实生活也多出现老人去世后,其继子女将继父母赶出家门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可以在老人再婚时,就老人的赡养等问题进行约定,达成书面的协议,父母再婚后,双方老人的子女应对其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双方还可以约定,对自己老人的老伴没有赡养义务。
第三,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许多老人也出现了“走婚”情形,然而,我国的婚姻法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法律是不予承认的了。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由于同居的事实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于婚姻双方来说,埋下了许多隐患,造成了婚姻的不稳定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双方都有权对自己的婚姻做出选择,在再婚家庭中,可能都有着自己的子女,因此,其无论是财产纠纷还是其他的纠纷就容易产生,这就需要再婚当事人在再婚的时候需要进行慎重的考虑,提前规避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作为子女,应该充分尊重父母的之间的婚姻自由,不可妄加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