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对于我们现在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方便,那么常见的网购侵权行为都有哪些呢?
常见的网购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1、物品被寄丢卖家不赔付
(1)物品被寄丢了是网购中时常会实现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时,物流公司应该对失职行为负责,买家可以要求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全额赔偿货物价款。
(2)买方也可以直接找商家,商家可能会认为“这是物流公司的错,凭什么要找我”,但买方在网购时实际上是与卖方订立了约束双方的买卖合同,商家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物流公司实质是在帮商家履行合同,因此物品被寄丢使买方无法获得所购买的物品,买方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商家重新再发一件同样的商品或者退回相应的价款。
2、实物与网络表述不符不愿退货
网购中买方只能通过肉眼观察判断这个物品的质量,往往会出现卖方欺骗消费者,故意美化商品,所以经常都会看到哭笑不得的购物经历。商家这种行为已经属于消费欺诈,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可以要求商家退货,若被拒绝,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承诺七天退货但又反悔
卖方经常为了吸引顾客,会打出承诺七天退货的标识,但当顾客真的想退货的时候又不百般推脱。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网购这种方式获得的产品,买家本身就有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并不因为卖方承诺了,买方才可以退货,买方可以到平台上投诉卖方,要求退货并全额赔付。
4、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找不到卖方
因为是在网络上购买物品,因为商品质量不合格,遭受了人身损害,如果这个时候找不到卖方,应该怎么办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中,买方可以直接起诉产品的生产方和经销商,要求他们赔付财产损失。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情况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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