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懒惰就会想不劳而获,由此引发的犯罪行为非常多,有人会实行诈骗,还有人会实行敲诈,这些案件一般会发生在成年人之间,但是还有一些特例,也会有未成年人因为钱不够花,便对他人实行勒索,那么,如果未成年人实行勒索的行为被发现,会被记入档案吗?
未成年人勒索他人被发现会被记入档案吗?
我国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会有所保护,因为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很容易做出一些冲动的行为,因此,如果未成年人实行勒索但是被发现,就属于未遂,是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因此也不会有记录。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17条有对于担负刑事责任要求的年龄限制的规定,其中说明了,只有对于已经年满了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年满了十四周岁但是还没有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涉及到了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是故意杀人,放火,对他人实施强奸,抢劫,或者是从事了贩卖违禁物品,贩毒,投毒的行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当事人已经年满了十四周岁但是还没有满十八周岁的话,如果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是需要对其从轻处罚的。
也就是因为还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事后会责令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是其的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还有可能会由当地的政府对其进行管教收容。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33条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说明了犯罪分子因为除了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行为没有得逞,就属于未遂。
对于未遂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所犯刑罚的既遂比照进行减轻处罚。
因此,如果实行勒索未遂的行为人还是未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犯罪的,没有构成犯罪就不会有犯罪记录,也不会记入档案。
未成年犯罪是会有案底的,不过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非司法机关办案不得调阅。
《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不能调查18岁以前判刑5年以下的犯罪记录。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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