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的法制观念和协约观念越来越得到重视,很多人在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对合同的要求也越来越精细化,由原来的口头约定到现在的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多样化,那么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有哪些事项呢,是不是所用的合同都是一样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接触到合同有哪些呢?
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除了以上几种类型的合同外,还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和用途划分为:聘用合同、借调合同、停薪留职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如果您需要合同方面的服务,可以找好律师网上的合同范本栏目去搜索下载,或者找一位专业的律师根据您的情况来定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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