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和立案标准

时间:2019-05-10 19:56:32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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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说,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既然是人民给的,就要为人民服务。但是现在有些人就忘了本,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利胡作非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的行为的呢?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

一是行政机关拥有该项职权。以此区别于行政机关越超职权的违法行为。

二是以故意为要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以故意为要件。

三是出于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滥用职权的诱发原因,如果没有非法目的存在,便不会有滥用职权发生。

四是后果显失公正。滥用羁束裁量权是对法律规范明示的违反,后果显失公正自不待言。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近年来,国家司法机关查办的滥用职权案件主要表现在为谋取经济利益,对不达标、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明知企业弄虚作假,仍违反规定,予以审批等方面。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同时对其他一起参与竞争的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一种亵渎,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有效发展,损毁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一切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不利于阳光、民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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