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的情形认定

时间:2019-05-14 21:09:42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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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什么是主动投案?

对于什么是“主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主动投案的认定情形: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要求必须是自己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实践中,自首不是简单的供述自己罪行就可以,必须是在犯罪未被人察觉,或者犯罪被发现但不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发现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且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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