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认定

时间:2019-05-14 21:16:56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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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是一个比较讲人情的社会,但是有些场合是不能讲人情的,比如法律,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过于讲人情可能会涉嫌徇私枉法,如果任由徇私枉法行为的猖獗而不进行管理最终导致的就将是国家法律精神的灭亡。法律上过于徇私枉法是如何认定的?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这点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本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本罪。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在现在的社会上面很多的执法人员由于跟熟人有一定的交情是会进行徇私枉法,但是徇私枉法会被进行追责,徇私枉法我们都知道是违反法律,而且法律也是有列明一定处罚进行处责,另外徇私枉法国家机关人员是会被吊销一定的职责,所以任何执法人员需要进行遵守法律,不要做出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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