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在路上开车,没有人希望发生什么事,但没有人能预测灾难何时来临。如果道路上的意外构成交通意外,是否会扣留及扣留多久?
一、交通肇事会被扣留多久?
1、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两种以上行为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执行期不超过20日。
2、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员的,应当自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审查和核准所需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或者组队犯罪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请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予以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调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生活条件的,依法给予候审保释或者监督居住。
当然,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在作出拘留决定和记录拘留通知之后开始的。在拘留后37天内,检察院将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逮捕被批准后,拘留时间很长,等待法院审判。整个过程通常需要五个月左右。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越狱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追逐赛车的,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1、量刑起点和量刑基准三年以下量刑范围: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在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对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六个月,对每一名轻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并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每增加一名严重伤害的人,应将监禁期限增加三至五个月;对每增加一名受轻伤的人,应将监禁期限增加两至三个月。
(二)三人死亡并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应在一年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范围内确定。每增加一名死刑者,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人员,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达到300000元,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在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000元,刑期就增加一个月。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不能达到300000元的,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在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刑期将增加一个月。
(四)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交通解释”)刑罚的起点,自刑事拘留之日起六个月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每一种额外的情况(不包括项目6“为逃避司法而逃离事故现场”),增加六个月的刑期;对于每增加一名受重伤的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对于每增加一名受轻伤的人,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每个额外的情况(不包括项目6、"从事故的现场逃避现实"),刑期增加3个月至6个月,每个额外人员严重受伤,刑期增加3个月至6个月;对于每个有轻微伤害的人,刑期增加1个月至2个月。
(五)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处罚的其他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一人死亡、三人重伤的,应当对事故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逃跑的,应当在四至五年的监禁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每增加一名严重伤害的人,应将监禁期限增加一年;对每增加一名因轻微伤害的人,应将监禁期限增加六个月。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量刑起点应当确定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每增加一次重伤,增加6个月至9个月;轻伤增加1人,持续2至3个月。
(二)三人死亡,对事故和事故发生后逃逸负有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每增加一人死亡,刑期增加一年零六个月;每增加一名严重受伤的人,监禁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高达300000元的,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跑的,以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元至10,000元,刑期会增加1个月。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不能达到300000元的,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至20,000元,将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四)造成交通事故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情形之一,其中一人受重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量刑起点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每增加一宗案件,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名严重伤害的人,刑期增加一至两年;每增加一名轻微伤害的人,刑期增加三至四个月。严重受伤的,应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有“交通事故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肇事逃逸后逃跑的,应当在三、三年零六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宗案件,刑期增加六至九个月;每增加一名严重受伤人士,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一名轻微受伤人士,刑期增加两至三个月。
(五)两人死亡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应当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每增加一名死亡人员,刑期增加一年零六个月;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增加两个月。两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六)五人受重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应当在四至五年的监禁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每增加一名严重伤害的人,应将监禁期限增加六个月;对每增加一名因轻微伤害的人,应将监禁期限增加两个月。五人重伤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每增加一名严重受伤的人,将刑期从3个月增加到5个月;对于轻微受伤人数的每增加,应将监禁刑期从一个月增加到两个月。
(七)有六人死亡,对事故负有相同责任的,应当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名死刑者,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人员,刑期增加一个月。
(八)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并对事故负完全责任,赔偿金额不能达到60000元的,应当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 000至30 000美元,刑期将增加一个月。
(9)如符合本条第(5)至(8)款的其中一种情况,而有越狱的情况,则监禁刑期应增加一至两年。
(十)增加处罚数额和确定参照处罚的其他情形。
3、量刑起点和量刑基准七年以上量刑范围:
一人因越狱死亡的,应当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增加一人三至四年,另一人增加处罚数额,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首先,我们要清楚说明,交通意外并不一定构成交通意外罪,但亦须结合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在通常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即使肇事者被拘留,也往往指的是行政拘留。当被怀疑构成犯罪时,目前大部分的拘留都是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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