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谎言不一定侵犯名誉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那些名誉权被侵犯的主体来说,一般都是由于谣言的传播,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比形象损害更严重,此时将导致其名誉权的损害。
一、捏造谎言,侵犯名誉权?
编造谎言并不一定侵犯名誉权。从法律上讲,对社会公众人物名誉侵权请求权主观过错的追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不存在实际恶意行为。即使它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这一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意思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并且仍然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一个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声誉造成损害,但损害的后果是由于粗心大意或过度自信造成的。
二,企业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批评和意见不应被视为侵犯他人的声誉。但是,以这种方式诽谤、诽谤或者损害名誉权的,应当视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减少消费者和公众对企业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企业名誉权侵权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1、澄清企业的信誉和信誉
企业声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具有广泛的范围,如对“富士康是否是一家血汗工厂”的评价。企业商誉是指公众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
2、穷尽举证方式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先遵循损失,然后是收入,然后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证明方式。例如,该公司的业务诋毁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下降和大面积回报。首先,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诉讼中的销售额同比下降和退货数量,则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损失。其次,如果B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则可以证明A公司销售额的增长乘以每种产品的合理利润(即A公司的利益)作为补偿的基础。在证明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证据证明、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法院查明相关事实。最后,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达成,法院可自行决定赔偿金额。
3、论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在商业诽谤案件中,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构成名誉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是双方是否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然而,起诉路径的选择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考虑到不同的案件类型和传统民商事法官在法院制度中的指导思想,在同样的条件下,不正当竞争的选择是侵权企业的合法权利。
如果只说谎不会对公司或其他公众人物的财产造成损害,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任何名誉权纠纷案件,都是由诽谤或侮辱他人造成的,即必须存在侵权结果,否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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