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指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到第一审判决、服刑前的期间。那么,拘留前的日期允许分刑期吗?
一、羁押是否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拘留日期能否等同于缓刑日期问题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阁下于2010年11月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五十五条。关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减为缓刑,我院1956年9月26日第9664号关于如何抵减缓刑和管制前拘留天数问题的答复已得到答复,即“缓刑是一种犯罪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新的犯罪行为,缓刑期满后,原判不执行。因此,没有必要将判刑前的拘留天数折算到缓刑日期。“本答复已抄送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贵院根据本答复转送有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侦查羁押期限能聘请律师吗
经调查机关首次质询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代表申诉或者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他申请取保候审。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经调查机关批准。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其亲属代为聘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将请求转交有关侦查机关处理,调查机关应当及时将请求转交受其委托的人或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犯罪嫌疑人只有聘请律师的请求,但没有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不需要批准会见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保密的必要性不能被批准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在两人以上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组织、领导、参加三合会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或者走私、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拟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犯罪现场、现场或者其他场所为其推荐律师。
第96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调查阶段,律师应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见面,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和需要出庭。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本案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得派人到场。
一般来说,如果你在判刑前被拘留,如果你后来被判处管制、刑事拘留或长期监禁,那么在此之前的拘留期限实际上可以扣除。但是,如果宣布缓刑,这不是真正的判决,而是对罪犯的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以前被拘留,也不能扣减缓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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