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纠纷中,问题往往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财产分割往往无法达成双方的协议。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中,夫妻婚姻财产的分割体现了保护弱者和对过错方不利者的原则。目的是不影响夫妻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的正常生活。
一、离婚后是否可以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是可以的,而且还要各自一半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下: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捐赠的财产;
5、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的财产为另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
3、遗嘱、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归夫、妻所有;
4、特殊生活必需品的一面;
5、其他应当规范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由对方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拥有。有特殊情况的,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协议。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坚持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
离婚时,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将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我们必须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应因为经济收入和经济收入较低而给予其财产的较少或部分。
3、坚持关心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与男子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大多数人因为有了孩子、照顾家庭而放弃了职业发展。财产分割应当兼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多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财产。
4、坚持生活便利的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将生产资料划分为共同财产时,应当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使生产资料更能发挥效用;在划分共同财产的生活方式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职业需要,以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财产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分割人应当根据离婚时的实际价值,按照公平的原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5、坚持无过错照顾的原则:一方因重婚、与配偶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无过错的方有权损害赔偿要求而被视为错误的一方。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纯粹的家庭”。
6、坚持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如:夫妻从事家务劳动、抚养子女、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离异住房的妥善安置等。
7、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财产协议优先于法定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以各种形式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
8、夫妻一人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者丢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司法实践的总结,符合婚姻关系的要求和婚姻生活的本质,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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