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的法律依据

时间:2019-05-28 18:3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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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是指文学作品、通知、行为语言或者其他形式对当事人名誉产生负面影响而侵犯人权的行为。犯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个人、媒体不可发布虚假信息、发布新闻、PS图片,否则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果真实事件被释放,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权案法律有什么依据?

1、维护声誉权利的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刑法》、《侵权责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

2、具体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民法总则》第120条:如果侵犯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有权制止侵权行为,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侵犯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3)“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犯公民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以及其他人身、财产权。物权。物权。

(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对名誉权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一定影响的,视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九条:侵权人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的,或者以信函、电报欺骗、愚弄他人,损害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附着力。

(8)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侵犯公民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和后果确定赔偿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侵权人侵犯他人的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取得利益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没收违法所得。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名誉权是对个人形象和社会影响非常严重的一项权利。对于这类权利是对个人形象的最基本判断。所以如果当受害人的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要求被告人进行相关的赔偿、道歉等一些措施来进行相关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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