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保护享有哪些假期?

时间:2019-05-29 21: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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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世界中,人们相信许多人都知道妇女的第三阶段是什么,即月经、分娩和怀孕。妇女在身体上不同于男子,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为妇女提供了更多的保护。第三阶段女工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三期女工保护有哪些?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女工在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条件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通常不得安排夜间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按产前检查的工作时间计算。第十条规定:“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或者哺乳期间的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

1、孕产妇检查:孕妇在工作时间按产前检查时的工作时间计算。

2、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发生难产,产假应延长15天。如果发生多胎妊娠,每多生一胎,产假增加15天。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对北京市晚育女职工给予3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也可享受。不请假的,按照妇女一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奖励。在"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耀证书"的基础上,除了法定假期外,女工可在其所属的单位批准后三个月内增加产假,但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减少三年。

3、堕胎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的产假。

4、哺乳假:一岁以下的女工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得到两次护理(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如果发生多胎妊娠,每次额外母乳喂养的时间应增加30分钟。女职工工作时间中的两次护理时间可合并使用.本单位母乳喂养时间和母乳喂养往返时间均计为工作时间。

5、病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医疗部门证明后,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工的第三阶段一般是指怀孕、财产权和哺乳期。至于月经,不包括在内。第三阶段,由于生理需要,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女工相应的保护。不可能安排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从事轻体力劳动。同时,女工不得从事第三期禁忌的工作。此外,一般在女工的第三阶段,联检组不能要求她们从事夜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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