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19-06-03 19:55:1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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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参加分割的财产,是夫妻的财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前一方的财产,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特殊需要和一方应当拥有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另一方。

一、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一方配偶婚前所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收入财产、继承、财产捐赠等合法财产。夫妻婚前财产,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在理解婚前财产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是婚前取得财产权的时间。如果财产权利是婚前取得的,而实际上是婚后占有的,则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一夫一妻的婚前财产不得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正常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费、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

这里的医疗费用和残疾人生活津贴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对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应该是个人独有的,而不是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残疾人的医疗费和生活津贴视为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的有效待遇和残疾人的正常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3、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财产

根据第17条第4款,继承或捐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遗嘱,保护公民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财产只遗赠或者赠与一方配偶,另一方没有权利享有的,该财产归贝洛所有。NGS属于配偶的独有财产,属于其中一个个人。本规定的另一含义是防止另一方配偶滥用继承权或捐赠财产。

4、一方家庭用品

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具有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服装、鞋帽等,应属于夫妻的独特财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通常将个人生活用品视为个人财产。具有较大价值的家庭物品,由于其个人特性,仍应由个人拥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这些物品的意愿。此外,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贵重的生活必需品。

5、其他应规范化的属性

这项规定是一项一般性规定。除前四项规定外,夫妻财产还包括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财产类型的出现,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将继续扩大。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所得;

(四)继承或者捐赠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的财产属于另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因身体伤害、残疾人生活津贴等原因而收取的医疗费用;

(二)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退还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三)一方日常生活用品;

(四)应当归属一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可以分割、部分分割、部分分割。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中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依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情况,一方拥有的财产显然不能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法律还规定了财产的种类和范围,双方应当遵守有关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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