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鉴定程序规定

时间:2019-06-04 20:36:51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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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合格的残疾鉴定机构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价和确定的过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期满后,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残疾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

交通伤残鉴定程序规定是什么

1、残疾鉴定可分为两类:心理鉴定和肢体鉴定。此外,还有一个“三阶段”的鉴定,即鉴定延误的施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心理鉴定费用一般为2400元,肢体鉴定费用一般为1800元,第三阶段鉴定费用一般为800元。

2、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小组需要取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称推荐书。2012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2011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相比发生了变化。

2011年,受害方从交警部队获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可以向相关的八家司法专家机构申请或者委托律师进行鉴定。2012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由交警部队进行时,首先要确定授权委托书以上六家机构中的哪一家,即让当事人当场作出选择。机构数量也有所减少。

3、如果您不愿意采用上述方式,也可以对交通事故案件提起诉讼,不计算具体赔偿金额,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或者进行伤残鉴定。

4、肢体识别时间一般为伤后3个月做,心理检查一般在伤后6个月做,具体根据伤后恢复情况进行。

5、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推翻。属于被保险人委托的评估,行为人或者保险公司不得批准,并有权申请重新评估。法院是否允许评估取决于具体情况。本人委托的残疾鉴定被推翻的,原鉴定费不由另一方承担,受害方应当首次承担无效的伤残鉴定委托费。

交通事故致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人身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结构异常,以及导致生命、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状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从一级(100%)到十级(10%),每级相差10%。

我国此类交通案件的受害人应积极进行相应的处理,相应的残疾评估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经鉴定,在鉴定结果的帮助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赔偿个人实际损失,并申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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