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债权人忽略行使相反的权利,致使时效期限无效必须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哪些?
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提起诉讼(起诉)、提出请求(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原因不同于诉讼时效的中止。都是当事人根据主观意愿所作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债权人行使债权,消除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的条件是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明确,诉讼时效没有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当中断。
1、起诉。即债权人依照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债权人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对债务人权利的方式。因此,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中断并重新计算。
2、请求。也就是说,债权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中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已经改变,诉讼时效应当中断。
3、承认你的承诺。也就是说,债务人直接表示打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同意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根据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可以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诉讼时效中断,并立即重新计算。接受承诺的方式有很多,包括部分清算、延期付款请求、支付利息、提供履约担保等。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发生后,时效期限无效,中断期限不发生,中断标的终止时,应当重新计算时效期限。但是,如何确认中断原因的终止取决于原因的性质:
(1)在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应在到达对方的基础上终止;口头通知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在时效期间,债权人再次请求或者债务人重新计算后同意再次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
(2)如诉讼时效或仲裁的开始中断诉讼时效,则该诉讼时效须由该诉讼的订立或该法院的决定终止;如债权人适用于该等法律程序的执行,则该等诉讼时效终止于该执行程序的完成。
(3)因调解时效中断调解不成的,以调解不成为理由终止;调解不成的,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理由终止。
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意义一般反映在诉讼时效能否重新计算上。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具有非常积极的意识。在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一问题。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