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期间犯罪而受到惩罚时,怀孕妇女实施相关措施之前是会被拘留,但在怀孕期间,他或她需要保释候审,在审判期间,还需要特别人员照顾他或她。
一,如果怀孕不适合留院,我们该怎么办?
被取保候审不是绝对拘留,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
(一)可以实行管制、刑事拘留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处罚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以上有期徒刑的,候审保释金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的妇女,在审判前保释不构成社会危害;
(四)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案的,需要取保候审。候审保释金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如何惩治孕妇犯罪?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我国孕妇犯罪具体情况的规定,对孕妇犯罪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别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处罚。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应当接受监督;怀孕的犯罪分子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在惩罚方面,在审判中怀孕的妇女一般无法适用死刑。当然,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对孕妇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
三、对“孕妇”的刑事法解读
孕妇,顾名思义,所谓的孕妇,似乎不需要进一步解释。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的规定是类似的表述,如《刑法》第二条所用的“孕妇”,是证明。然而,进一步的研究会发现,事实远非如此简单,尤其是在对“孕妇受审”的理解上更具争议性。
从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对孕妇的理解远远超出了其通常意义。以我国刑法第49条的规定为例。如果我国刑法第49条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字面含义,不适用死刑的妇女仅限于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即从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至法院最后裁决(包括审判监督)。截至死刑复核程序之日,一名孕妇。然而,通过各种司法解释,“孕妇”在审判前曾堕胎或自然流产,也被解释为“审判时的孕妇”。而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如果犯罪人怀孕,不适用死刑。通过“怀孕”,这里的发现通常是指在审判中怀孕,由于种种原因,这仍在“刑法”第49条的调整范围之内。但是,我们不能排除以下特殊情况:审判时不怀孕,但在交付死刑期间怀孕。虽然这种情况往往很难发生,但不可能排除理论上的可能性,例如因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男子强奸而怀孕,或诱使男子为了生存而用飞机怀孕;或通过贿赂,获得与丈夫同住并怀上胎儿的机会;甚至是人工授精等等。特别是在缓刑期间,两年的缓刑期为女性囚犯怀孕提供了足够的时间、空间和可能性。显然,怀孕在执行处罚时不能再被解释为“怀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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