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时间:2019-06-07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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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是可以参与仲裁活动的员工,其职业类型与律师非常相似。当民事纠纷发生时,仲裁可以迅速解决纠纷,因此成为仲裁员的要求很高,同时也要求仲裁员了解一些司法知识。

一、根据相关法律,仲裁员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有关法律,仲裁员是可以参与仲裁活动的雇员。从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角度来看,仲裁员与法官的关系非常密切。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法官是国家立法机关任命的在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公职人员。仲裁员不是专业人员。他们可能是商人、教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从管辖权的来源来看,法官的司法权来自国家的司法权,而仲裁员的司法权仅来自仲裁协议各方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的,仲裁员无权行使管辖权。

二、仲裁员的确定程序及方式

(一)当事各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分别选择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员的,由协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双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择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经双方申请或同意,仲裁委员会还可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人名单,双方应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一至三名仲裁员。如果推荐的列表或选择列表中有一个相同的人,则由双方共同选择主持人;如果一个以上的人相同,则由同一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员,确定的仲裁员仍然是双方共同选择的首席仲裁员;如果推荐的名单或选择名单上没有相同的候选人,主任应在推荐列表或选择列表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三)当事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凡在该个案中有两名或多于两名申请人或答辩人,则申请人或答辩人须在联合谘询中委任或共同委托署长委任一名仲裁员;而在最后一方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起计15天内,未能就仲裁员的委任达成协议,须由署长指定。

(五)当事人选择在北京以外地区居住的仲裁员,应当承担仲裁员审理案件所必需的差旅费。如果仲裁员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支,则该仲裁员应被视为未被选定。处长可按照本规则的条文,委任一名仲裁员代表他。

(六)仲裁员因疾病及其他可能影响仲裁员职能的原因,拒绝接受当事人选择或者不能参加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择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择仲裁员。

仲裁也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我国选择仲裁员的条件非常高。该雇员的主要责任是解决任何行业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任何一名仲裁员均可任命有效解决争端的办法,如果这些条件不符合,则不得担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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