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忠实义务,又称忠诚义务,主要包括积极行为义务和消极不作为义务。其中,积极行动的义务主要是劳动者主动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负遗漏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
1、劳动者忠实义务有哪些?
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内容,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结束后一段时间内,为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履行的各种行为,包括不作为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e注意、保密、服从和利益提升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者忠诚义务中的作为义务:即劳动者应主动维护和实现雇主利益的义务。
(1)告知义务。劳动者应当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个人情况和知悉的有关用人单位利益的重要情况,如实、及时地告知用人单位。
(2)善意义务。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尽量做到“尽职尽责”,正确使用和妥善维护单位的设施和设备,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服务期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协议的内容,履行服务期义务。违反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遵守义务。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要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控制和监督。
(5)事后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交付工作。
(二)不履行劳动者忠诚义务的义务:劳动者不得承担损害用人单位权益的义务。
(1)保密义务。劳动者应当依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的约定,不泄露违反协议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全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2)限制竞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争性劳动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与原单位产生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或从事同类业务。
(3)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中的限制性义务。中国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或多种劳动关系,但这些要求不应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否则,用人单位提出并拒绝纠正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终止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有的劳动关系。g劳动关系。
(4)其他限制性义务。其中:劳动者不得发表损害用人单位声誉的负面言论;不得从事损害、损害本单位利益、损害本单位利益、损害本单位利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二、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法理依据:
(1)劳动关系的人身性特征
劳动关系的个人特征是: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时间内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工作任务必须由劳动者自己完成。它不能转让和继承,但雇主有权使用劳动力。因此,工人必须服从雇主的指挥、管理和控制,否则就无法实现雇主的权利。忠诚义务是劳动关系个人特征的含义,也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权的必然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诚实守信、诚实守信、不欺骗他人的同时,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保持当事人双方利益与当事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忠实履行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概念,但仔细分析表明,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忠诚义务。例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劳动服务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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